依职权注销公告
经审查,因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错误,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公告。
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豫(2018)范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87号
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
不动产坐落:范县新区杏坛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北角海韵世纪公园小区B区002幢1单元302号
公告单位:范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