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16:41 作  者:

南乐县不动产交易登记办事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场景:

1、因转让、互换、赠与,以及继承、受遗赠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2、作价出资(入股);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6、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分配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确定继承权的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查验)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明);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委托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委托书应公证或在登记机构面签。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

0393-6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