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16:51 作  者:

南乐县不动产交易登记办事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适用场景:

1、 不动产灭失;

2、权利人放弃权利;

3、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4、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委托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委托书应公证或在登记机构面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

0393-6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