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切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1日19:36 作  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和渔业生产。林果业与养鱼业是重要的农业生产项目,对此,国家给予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农村群众也非常乐于从事林果业与养鱼业。近年来,我国林果与养鱼业产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既充盈了农村农民的钱袋子,又丰富了广大群众的菜篮子。但国家明令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有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想法的群众,一定要提前认真了解用地政策,千万不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否则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特别严重的情况还会被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刑事责任。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

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基本农田这一概念,所谓基本农田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所谓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就是常说的种粮的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表明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也说明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白来讲,保住永久基本农田,就保住了老百姓的“吃饭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包括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等。

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个比例是国家从粮食安全战略高度确定的,是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粮、棉、油基本需求的最低耕地面积数量。


永久基本农田受国家特别保护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由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文件,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出更加严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同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2021年底,自然资源部等三部局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对现有的绿化造林、设施农业等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杜绝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项目,从严从重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临严厉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会受到严厉处罚,承受投资失败、违法罚款等经济损失,以及刑事追究、党政问责等违法违规责任。

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非法从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农业农村、所在乡镇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木、果木和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听从责令自动停止种植、移除林果苗木,停止挖塘养鱼,同时恢复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二是罚款的行政处罚。接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改正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按占用面积给予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虽然各地耕地开垦费标准不一,但基准标准多在每亩5万元以上。因此,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罚款数额在每亩10万-25万元以上,充分体现了重罚遏制违法的原则。

三是犯罪的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意思是说如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面积达到5亩以上,且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严重毁坏,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把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是失职渎职的党政纪责任。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肩负起耕地保护责任,严防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造林绿化、挖塘养鱼等问题,确保辖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如果政治站位不高、态度不坚决,发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问题,将面临严厉的党政纪责任追究。

(作者: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清涛、郝广路、翟岩,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崔博)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